第四,在金融创新中对接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第三次产业革命势在必行。
如果一个出版社根据大数据来制定明年的新书出版计划,那它不可能是优秀的出版商。美国之所以能引领创新,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它的非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
企业家精神如何推动经济增长? 企业家精神如何推动经济增长?我概括为两个方面。创新是一开始就亏损,而且亏损可能持续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八年,然后才开始赚钱。所以仅从粮食消费的角度来看,中国经济倒退了。即使排除掉腐败,政府投资也会导致逆向选择,即不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会冒充企业家,这是我自己早在20多年前的博士论文中就证明过的。如果一个作者根据大数据来制定自己的写作计划,我相信他(她)十有八九会失败。
用货币政策刺激总需求,一定会延缓和阻碍这个淘汰过程,从而一定有害于创新和经济的长期增长。创新的第二个特点是周期非常长。自从美联储产生以后,美国就经常出现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和总统唱对台戏的情形。
{1}(P. 277) 另外,由于各商业银行都是独立发放贷款,当接收的存款被大量用于放贷,尤其是用于长期贷款时就会产生很大的金融风险,由于银行是负债经营,银行的倒闭往往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混乱。同时,该法第 12 条对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作了专门规定: 联邦银行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时,可以不接受联邦政府的指示。(三) 宪法性规范的缺位 和其他政府部门相比较,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法律地位较高。【摘要】中央银行通过不断地演变,已经成为制约政府货币扩张的有效力量,世界晚近宪法中纷纷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予以规定,使其市场调控力获得合法性。
[21] 在宪法文本中要将中央银行的上述地位体现出来是需要很大勇气的,但这种制度修正也将会带来令人满意的实践效果。随着制度的不断演变,中央银行为挽救危机银行而设立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等机制被发现对市场冷热有明显的刺激作用,遂逐步上升为国家调控市场货币供应量的手段,中央银行也从一个从事货币发行、保护弱小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演变为调控整个市场的宏观调控者,其权力远远超越于行业公会,超越于普通行政机构,并独立于政府。
将其定位为联邦法人组织,就赋予了其一定的独立地位,而将其总部规定在法兰克福,远离政治中心(统一前的波恩和统一后的柏林) ,也发出了其独立决策的明确信号 {4}。1978 年以来,人民银行事实上一直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四,可能是因为还没有成熟的修改意见。例如,1966 年,面对失业率的提高和经济增长率的下降,路德维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 总理要求联邦银行放松利率管制,但联邦银行抵制了来自艾哈德总理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艾哈德政府的控制力。
谈到控权,学界只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却不知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对政府经济发展权的控制。或许是人大代表们提出的宏大叙事掩盖了这一微小话题,但是整个人民银行系统,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界,都没有认识到人民银行在宪法中缺位,并且在四次修宪时都没有人提出,实在令人无法理解。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经由历史溯源可以发现,自由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是较少干预私人事务的,政府被认为是守夜人。
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是 1982 年制定的,在宪法起草时中国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的一个内设机构,地位不高, 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个机构独立于总统,具有制定运输政策和决定运输价格的权力,具有执行该政策的行政权,还具有裁决由此而引起的争端的司法权{5}。
特别是在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社会,货币稳定无不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目标,金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经济制度中的权重几乎已超半壁江山,中央银行的地位在不断增强。4. 秘鲁中央储备银行 秘鲁中央储备银行在《秘鲁共和国宪法》当中规定得比较详细。
虽然秘鲁中央储备银行在宪法当中位居行政权力机构之前,并且享受有自主权的公法法人的盛名,但在人事任命方面相比匈牙利国家银行而言,所受到的来自行政部门的制约却更强。[1]如此, 解决人民银行的宪法地位就更为迫切。这种路径的宗旨在于将人民银行置于现行的权力架构之外,由其承载一种全新的国家权力。把中央银行置于现有的权力架构体系之外,是保障其独立性的重要创新,使其得以摆脱纷繁复杂的权力干预,超然地履行货币政策,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10]所以,独立的中央银行有着重要的控权功能,它有效控制了政府的经济权力,控制执政者为追求个人政绩滥发货币的冲动。实证研究表明,不论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经济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率之间普遍存在负相关关系。
格林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期间,其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影响甚至要超过美国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可以相对独立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避免陷于通货膨胀的困境立下了汗马功劳。[9]然而,通常情况下, 政府及政府首脑为了赢得更多的选票, 追求高就业率及高增长率,向市场投放大量货币成为一种天然冲动。
如果说一部中央银行史,首先是一部货币发行权逐渐走向集中、垄断和独占的历史[4],那么其次则是一部金融调控权逐渐生成并走向成熟的历史。要想保持货币稳定,使中央银行能够有节制地发行货币,就必须使其摆脱政府的控制,保持独立性,不受经济增长目标的左右。
根据宪法规定,秘鲁中央银行采取的是董事会管理制,董事会共由 7 名成员组成。宪法修订时应当在第 86条各委员会主任之后,审计长之前加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196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组织中地位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同国务院所属部、委居于同样的地位。如前所述,世界上还有瑞典、匈牙利、 斯洛文尼亚、 智利、 秘鲁、 格鲁吉亚等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的地位。1982 年宪法颁布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1983 年 6 月决定组成的国务院(第六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部委中却又包括人民银行。对宪法的这一解释并不成立。
迄今为止,智利相继出台了四部《中央银行基本法》 , 中央银行的自主性地位逐步增强。如果能够在解决人民银行无宪法地位问题的同时彻底赋予人民银行以独立地位,则是最为理想的选择,在国际上亦具有领先性。
2. 斯洛文尼亚中央银行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也没有将中央银行同国民议会、国务委员会、 共和国总统、 政府等一道在国家制度 中进行规定,而是被涵盖在公共财政 一章当中。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2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根本职能是保持币值稳定,它和政府基本职能——经济增长有所不同,有时甚至是相左的。后来的修正案更详细: 联邦应设置一货币及发行币券之银行为联邦银行。
事实上在此前就有诸多业务被逐步分离出来。该法第 2 条的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法人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显然,因为人民银行需要写入宪法而单独对宪法进行一次修改是不太可能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入宪路径选择 宪法规范应被视为核心价值观的载体{17} ,中国人民银行在宪法文本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是一大制度缺陷,其独特与超然的法律地位需要得到宪法的明确认可,央行入宪无疑是我们在今后宪法修正当中所必须完成的紧迫任务。根据法律规定,瑞典银行由 7 名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其中 1 名代表及其代理人由内阁任命,任期 3 年,其余 6 名代表由议会选举产生,并由内阁所任命的代表担任董事长。
国家调节权虽然目前依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有些反对的声音甚至认为,国家调节权与立法权、行政权、 司法权不是一个逻辑体系的概念,它不可能是与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力形态 {18}。相反,如果直面国家调节权的存在,并承认中央银行乃行使国家调节权的重要机构之一,不仅能够使权力理论回应现实需要,而且可以保持中央银行必备的独立地位,由其自主地调控经济,为中国经济稳健高速发展确立基本的货币宪法规则。
[5] 以独立性为建构方向的中央银行在实践中也的确受到了良好的成效。这是由于人民银行的特殊地位和职能所决定的。